1 中国足协的实体化改革之路
2 中国足协的处罚权
2.1 案例引发的思考
2.2 中国足协的处罚权
2.2.1 中国足协处罚权行使的边界
2.2.2 中国足协处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区别
3 行政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中国足协行政主体地位的反思与重构
3.1 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
3.1.1 忽视社会行政发展的实践
3.1.2 行政诉讼主体理论限制了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域
3.2 行政主体多元化与中国足协的行政主体地位
3.2.1 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
3.2.2 中国足协的行政主体地位
4 中国足协处罚权的司法审查
4.1 司法介入的有限性
4.1.1 仲裁优先原则
4.1.2 穷尽内部救济原则
4.1.3 法律审查原则
4.2 审查规则——合法性审查、程序性审查原则
4.2.1 中国足协处罚权的审查
第一,合法性审查。
第二,程序性审查。
4.2.2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等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4.2.3 法院审查之后的处理
5 结论
文章摘要:中国足协的处罚权是其参与体育治理的重要手段,相较于法定性强、形态有限的行政处罚,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为了保障其良性运转,维护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权的适度介入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但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不能回应这种社会公权力发展的现实需要,并对其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亟需重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赋予中国足协行政主体地位,构建司法审查规则,即法院审查足协处罚权时应当遵循仲裁优先原则、穷尽内部救济原则、法律审查原则;在审查范围上,除了审查足协处罚行为,还应当附带审查处罚规则。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G843
文章来源:《公共行政评论》 网址: http://www.ggxzpl.cn/qikandaodu/2021/1123/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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