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完善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聘任、使用、考核和退出等机制。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单位中遴选。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就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损失、形成重大地方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二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三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六条 决策草案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具体规定;
(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四)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文章来源:《公共行政评论》 网址: http://www.ggxzpl.cn/zonghexinwen/2022/0222/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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