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决策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建议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合法性审查;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四十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决策机关应当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四十六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文章来源:《公共行政评论》 网址: http://www.ggxzpl.cn/zonghexinwen/2022/0222/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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