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利影响。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和错误,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或者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但依照本规定进行决策,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公共行政评论》 网址: http://www.ggxzpl.cn/zonghexinwen/2022/0222/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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